香港保安局局長于今日(6月12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6名潛逃英國并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并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于2024年第15號號外公告及第16號號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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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未經授權與上述人士提供經濟資源即屬犯罪
6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男子羅冠聰、男子蒙兆達、男子劉祖廸、男子鄭文杰、男子霍嘉志及男子蔡明達,各人在竄逃英國后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并分別于2023年7月及12月通緝各人。
▲被通緝人士羅冠聰。
▲被通緝人士蒙兆達。
▲被通緝人士劉祖廸。
▲被通緝人士鄭文杰。
▲被通緝人士霍嘉志、蔡明達。
以下四項措施,就全部6名有關潛逃者而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伙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政府發言人強調 :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并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并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采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于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伙或類似的關系,或投資于該等關系,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吁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附:六人具體所涉罪行與措施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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