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起訴民眾黨主席柯文哲11人,臺北地院兩度裁定柯文哲4名被告交保,但檢方也兩度抗告成功,“高院”發回北院更裁,北院將于2日晚間再開庭。法界認為,依照法律規定,一審羈押被告時間最長為15個月,但復雜的京華城案,一審根本不可能在15個月審結,至于檢方歷經4個月羈押“上窮碧落下黃泉”都查不到柯收賄1500萬元(新臺幣,下同)的“一刀斃命”證據,也只能一再提抗告“逼”法院繼續“押人取供”了。
▲臺北地院
人犯羈押,法律有限制羈押期間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法院羈押以3個月為限,延長羈押為2個月為限,延長羈押的次數,第一、二審各三次,第三審以一次為限。也就是一、二審羈押期限各為9個月、三審羈押5個月。
在重罪羈押部分,“《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二審延長羈押次數都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第一、二審羈押均不得逾15個月,第三審不得逾5個月,合計不能超過2年11個月。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纏訟經年,審判中全部羈押期間不得超過8年。
而柯文哲涉京華城案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起訴,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因此北院的羈押羈押最多只有15個月,也就是1年3月,若柯被羈押,最長只能押1年2月,以京華城案的復雜程度根本難以審結,這也就是北院合議庭不愿輕易裁定羈押柯文哲等人理由之一。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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