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臺灣海軍東引雷達站的黃姓少校站長、張姓上尉副站長,黃男卻在擔任留守主管時,明知應全天24小時在部隊營區內待命,以應付突發狀況,竟擅自離開離從事體能活動及前往餐廳用餐。張男也在當天也擔任雷達站值更官,竟也前往同家餐廳參加餐敘,2人遭到憲兵隊移送偵辦。
▲東引雷達站2軍官慘了,擅離職守跑去餐敘,被憲兵隊移送法辦。(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法院審理,黃男與張男對于犯行坦承不諱。黃男的辯護人主張,黃男固然有違反陸海空軍刑法之擅離配置地要件,但犯罪動機是出于運動及前往餐敘勉勵同仁,并無重大之惡行,他的行為未造成軍事上不利結果,而且犯罪后仍戮力從公,在軍中獲有記功肯定,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考量,黃男身為少校軍官,無視軍規做出本案犯行,損害部隊紀律,該行為已造成軍事營區危害發生可能,雖然犯罪動機惡性非屬重大,但并無任何特殊原因或環境等顯可憫恕之處。
法官審酌,黃男與張男是職業軍人,并擔任東引雷達站擔任警戒職務,黃男更是該營區內的留守長官,對于配置地長官所應負之職責,理應知之甚詳,2人竟于排定留守值班時間,未依規定完成正式請假程序或找人代理,也無正當理由就擅離部屬、配置地或勤務所在地,并且在外逗留。
法官認,他們明顯忽視法紀,有虧職守,所為實屬不該,但念及犯后坦承犯行之態度等,日前依法宣判, 黃男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緩刑2年,并應于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新臺幣,下同)。
張男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前段,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并應于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黃男與張男均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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