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名吳姓男子,透過網絡游戲,認識女中學生小萱(化名),沒多久2人便開始交往,不料,吳男竟然色欲熏心,在住處與小萱2度發生性交行為,直到小萱母親發現她女月經一直沒有來,經詢問后得知實情,小萱母親憤而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吳男對于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被吳男明知小萱未滿16歲,竟為逞一己私欲,罔顧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對小萱2度做出性交行為,妨礙身心發展,甚至影響日后對正確兩性關系之認知,所生危害甚鉅。
法官考量,吳男已與小萱及其母親達成和解,并約定以分期之方式給付,且已履行第一期款項。
法官認,吳男先前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加上犯后坦承犯行,且已成立和解并履行部分給付,可認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日前依法宣判,吳男犯對于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刑6月。應執行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并應于緩刑期間內履行和解賠償。可上訴。
來源:中時新聞網